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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向工地销售“套牌”钢筋 货值高达1000万余元
时间:2022年09月08日
 
        

三人合伙向工地销售“套牌”钢筋

货值高达1000万余元


近年来,生活用品出现假货大家已经有了心理准备,没想到钢筋竟然也有“套牌”产品。日前,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3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张某、黄某甲是某钢铁贸易公司员工,二人所属公司中标了上海某工地项目,公司指定由他们二人负责为该工地提供钢筋。张某、黄某甲与工地对接后,二人根据工地对钢筋数量和型号的需求,去代理商处购买,联系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将钢筋运输至工地。每个品牌的钢筋出厂时都挂有标牌,标牌上有批号、牌号、国家标准等信息。

张某供述:“因为向工地供货的钢筋价格透明,赚不到什么钱,而该品牌的钢筋比其他品牌钢筋贵100-200元/吨,因此我们就从市场上购入其他品牌的钢筋,再找人做好该品牌的商标吊牌和产品质量说明书,在运输途中,我们三人合作事先撕掉其他品牌钢筋的吊牌,换上该品牌的吊牌,成功“套牌”后,到合作工地结账,赚取差价。”

经查,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张某、黄某甲利用为该工地供货钢筋的便利,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负责运输钢筋的黄某乙合谋,从市场购入其他价格较低的品牌钢筋后,委托罗某等人(另案处理)制作假冒某知名钢筋商标吊牌、产品质量合格证,替换价格较低的其他品牌钢筋的商标吊牌、产品质量合格证,以更换吊牌、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方式,将“套牌”钢筋销售至合作工地,赚取钢筋品牌差价。至案发,三人共提供假冒某知名品牌钢筋货值人民币1000万余元,获利27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黄某甲、黄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2年8月1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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