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说法 当前位置:奉贤说法>>以案说法
     
沪上“第一枪” 团灭“油耗子”
时间:2014年09月03日
 
     今年4月20日,在市公安局统一指挥下,全市首批千余名基层巡逻民警开始配枪巡逻执勤,震慑和打击各类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没想到,仅仅11天后,上海就开出“第一枪”。奉贤警方在处置一起盗油案件时,面对开车冲撞而来的犯罪分子,一名特警在鸣枪示警无果后,果断开枪,一枪击伤驾驶人员,三名犯罪分子乖乖束手就擒。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分别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昨天下午,奉贤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击伤的被告人李大伟已经基本康复,与其他两名被告人一同出庭受审。

  偷油、撞民警,“油耗子”胆子大

  公诉机关起诉书显示,2014年4月间,被告人李大伟、邢志强、褚一彪与崔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大货车、集卡车邮箱内的柴油,并约定由李大伟、邢志强、褚一彪三人负责盗窃柴油,由李某负责提供作案车辆、销售柴油,由崔某负责在仓库卸油。
  2014年5月上旬,李大伟、邢志强、褚一彪驾驶一辆改装的黑色别克轿车,携带油管、水泵、油袋、撬棒、口罩等作案工具,多次至浦东新区、奉贤区等地,趁夜间大货车、集卡车驾驶员停车休息之际,将别克轿车靠近被害人车辆,采用拧开油箱盖、将水泵插入油箱抽取的方式,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6330余元的柴油800余升。嗣后,李大伟、邢志强、褚一彪三人将每次窃得的柴油运送至浦东新区合庆镇龙东支路前哨路路口附近的仓库,由崔某采用水泵将窃得的柴油抽取至事先准备的油桶内。随后,几人从李某处领取相应的报酬。
  2014年5月11日凌晨,李大伟、邢志强、褚一彪驾驶上述别克轿车至奉贤区寻找作案目标,在G1501林海公路收费站处将别克车靠在驾驶员宗某停放在该处的集卡车旁伺机盗窃柴油时,被宗某发现。李大伟立即驾驶车辆沿匝道驶向嘉兴方向。在该收费站工作执勤的奉贤公安分局民警发现该别克轿车有盗窃嫌疑后,通知其他民警设卡阻拦。民警张峰等人立即驾车到匝道口拦截了李大伟驾驶的别克轿车。
  在民警表明身份、要求停车接受检查时,李大伟驾车故意冲撞设卡民警及车辆,意图逃离,致民警张伍勇受伤; 民警张峰见状,立即鸣枪示警并继续表明身份、要求停车检查,但李大伟仍未停车,并继续冲向设卡车辆,随后,张峰持枪朝车内射击,击中李大伟肩部,别克轿车撞击到隔离护栏后被迫停车。

  偷油时蒙面,逃跑时摘下口罩

  记者注意到,上述盗油团伙到案后,警方除了搜出系列盗油工具外,还从别克轿车内搜出了口罩、帽子等物,在窃得柴油的仓库内,还查获了6张汽车牌照。
  褚一彪等人对此表示,一般在实施盗油行为时,三人都要统一戴口罩和帽子,就是怕司机记住他们的长相,然后报警。“但是逃跑时,我们是不戴口罩的,因为这样容易被街边摄像头捕捉到,引起警方怀疑”,褚一彪说。用车牌实施盗窃,也是为了能够迷惑警方。
  庭审中,李大伟、邢志强、褚一彪三人还分别交代了所分得的报酬,其中,作为驾驶员的李大伟分到的最少,固定每晚200元; 邢志强每次可以获得两三百元的报酬;而褚一彪则最多每次可以拿到五六百元。“能分到多少钱,与偷到的柴油量多少有关”,褚一彪说。

  被告人“反复”,开枪特警出庭作证

  庭审中,对于民警当时是否在拦截时表明身份和进行喊话,三名被告人有的称不记得了,有的称没听到,还有的称“似乎”听到了,但公诉人指出,这些说法均与三人第一次询问笔录时的供述有明显出入。据了解,警方第一次询问时,三人都曾在笔录中称听到了对方喊“警察,警察,停车检查”的话。
  为了进一步印证当时的情况,当时开枪的特警张峰出庭作证。
  张峰称,事发当晚,接到命令后,他与同事立即赶到匝道口进行逆向拦截,并第一时间向黑色别克轿车喊话表明身份。结果黑色别克,非但没有停止,反而撞向警方所开车辆,致使一名同事受伤。“当时,我看车子仍然在动,而且有逃离迹象,于是鸣枪示警,但车子仍然不断靠近,我就朝着驾驶人员开枪了,我当时刻意避开了嫌疑人要害”,张峰说。
  至于当时为什么没有开警车、穿警服,张峰解释是任务需要,而且当时情况紧急,根本没有机会出示警察证件。

  辩护律师: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大伟、邢志强、褚一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大伟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志强、褚一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大伟犯两罪,适用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邢志强、褚一彪以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李大伟以盗窃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李大伟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李大伟的辩护律师认为,对于偷盗一节事实,李大伟只是听命从事,而且已经退赔了赃款,建议从轻判处。而对于公诉人指控的妨害公务罪,李大伟在行为中没有使用暴力,开枪时也不属于紧急情形,没有开枪的必要; 且对方没有驾警车、穿警服、没有亮明身份,李大伟面对这种情况开车不服、情形判断不明,是慌张的,所以李大伟没有明知对方是警察的情况; 李大伟在当时也仅是被怀疑,没有确定是盗窃犯,因此,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希望法庭对以上情形予以综合考虑。其他两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均建议从轻处罚。
  但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李大伟明知是警察在执行公务,且警察是在依法执行公务,还做出了前述举动,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公诉人不同意三名被告人处于从犯的地位,因此,不宜以分赃多少判断量刑。考虑到本案社会危害性大,危害后果大,因此量刑建议适当。
  本案未当庭判决。
  (文中被告人、证人为化名)
 
 
 
 
服务平台
     
案件信息查询
 
法律文书公开
   
法律咨询平台
律师服务平台
   
东方美谷检察工作室
网上信访平台